文章详情

企业法律解读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

  针对1993年《公司法》的局限性,尤其是重安全、轻效率,重防弊、轻兴利,重管制、轻自治,重国有、轻民营,重倡导、轻操作的一系列弊端,新通过的《公司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这对提高我国公司乃至民族经济的竞争力,鼓励投资兴业、发展经济、构建公司法律新秩序意义重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公司法修改咨询专家刘博士畅谈新法修改带来的制度创新。 
  这次公司法修改足以让每个有创业冲动的公民怀揣着希望,进入门槛的大大降低无疑有助于个人创业梦想的实现,新公司法为进入市场的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是此次公司法修订一个重要亮点。
  问:刘博士,您认为3万元的注册资本规定能激发人的创业热情吗?
  刘博士:这当然有利于个人创业,是个进步。1993年《公司法》第23条和第78条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与50万元不等;股份公司为1000万元人民币。这个制度的缺陷是:一是最低注册资本数额过高,导致公司设立门槛较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二是注册资本一次缴足也易造成资金闲置和浪费;三是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的不同产业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