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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社保基金”到底该不该退

  2006年8月,王某受聘于某工艺品公司工作,任产品设计总监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劳动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为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某工艺品公司)先行一次性支付乙方174720元作为乙方(王某)的社保基金。乙方每年年初从该基金中提取相应的金额作为社保金,办理后乙方应将社保缴纳的凭证交给某工艺品公司的财务以留档备案。”某工艺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同时,关于王某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双方口头君子协定由王某个人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保并缴费。但自2006年8月至今,//收集/王某并未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费。 
  2007年11月,某工艺品公司向惠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返还某工艺品公司支付的社保基金163520元。仲裁委裁决王某应返还某工艺品公司社保基金163520元,王某不服该裁决,于2008年2月诉至法院。 
  惠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因双方分歧较,调解不成,遂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因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无效,王某应返还无锡某工艺品羊绒服饰有限公司社保基金163520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评析】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关系中,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享有期待权利的受益人,而非实际权利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因此形成债的关系。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亦不得随意作出约定。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劳动者的维权力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违规现象。本案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君子协定将社保折合成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收集/劳动者再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就是一种典型。这种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性,不少劳动者以为只是将社保费变现,自己并没有吃亏。殊不知在无形之中其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从长远来看,用人单位这种行为其实还是少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规避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强制性义务,且也影响到了国家的社保基金的征缴。同时,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并不能认定为权益的放弃,劳动者在依法返还之后,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保,从而引发进一步的诉讼,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法官提醒广劳动者注意: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要因为贪图眼前的利益而因小失。同时,也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从而维护国家的社会保险征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