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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企业合同管理的内容



    (一) 合同订立管理
    1、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3、承诺期限
    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举例】A向B以信件的形式发出要约,信件载明的日期为4月l 日,4月2日发出,4月3日到达B,如果承诺期限是10天,那么应该从信件载明的日期4月1日开始计算10天的期限。
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
    【举例】A向B发出要约,承诺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0日,B如果4月15日发出承诺,那么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但A及时表示同意的,A的行为属于承诺。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内容(P330)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履行管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允;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