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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违约责任



    (一)概念及特征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同一给付内容(损害赔偿),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人必须同时负有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并且同时违反了该义务。
    (2)两种责任必须由行为人一个违法行为而引起。
    (3)两种责任间相互冲突,即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责任竞合的原因及形式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同一行为同时构成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就其效果来看,均是以相同的给付为内容,即发生损害赔偿之债,但二者存在很大差异。
    1、责任产生的前提不同
    2、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不同
    3、赔偿范围不同
    4、举证责任不同
    5、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
    6、时效期间不同
    7、对第三人行为的责任不同
    8、诉讼管辖及涉外诉讼的法律适用不同

    (四)我国法律对责任竞合的处理
    《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明确了我国法律对责任竞合的态度,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认识。它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允许受害人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但我们认为,如果彻底将这一选择权不加限制地交予受害人,可能会由于受害人法律知识的缺乏,错误地选择了对自己较为不利的诉讼方式,从而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这与《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相抵触,也与立法原意相矛盾。因此,应从法律上做出如下合理限制:
    (1)因不法侵害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或精神伤害的,当事人之间即使存在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来处理。
    (2)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害。
    (3)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约定,双方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当事人之约定,一方不能行使侵权责任的请求权。
    (4)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则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