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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项目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试行《“项目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考试、培训机构及有关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制定了《“项目管理”奖惩办法》,经征求各地方、各机构意见,培训中心对初拟稿进行了反复修改、订正,现予以发布并试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2011年9月30日

“项目管理”工作奖惩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主持美国项目管理协会在华“项目管理”考试和推广工作以来,在中国地区组织认定了相应的考试、培训以及其他合作机构,同时,认定了项目管理(PMP)专业培训师和专家,形成了专有的工作网络和工作团队。为使这个网络和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更有效率地发挥作用,促进项目管理在中国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制定了本项目管理工作奖惩办法。

第二条   对各类机构及合作组织有序地进行表彰与奖励,对行业内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表现欠佳的机构慎重地实施惩戒与处分。

第三条  制定完善的奖惩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评定,定期实行公开的奖励或处罚。

第一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 对组织、机构进行表彰与奖励:

设立《优秀项目管理机构奖》,对本年度中工作成绩突出的考试、培训机构进行表彰。

优秀项目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提名机构应当在培训工作或考务工作上有突出表现或者业绩;

2, 严格遵守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的有关规定,完成规定的各项业务指标;

3, 培训学员零投诉率,在同行中具有较好的口碑;

4, 学员的考试通过率在本地区名列前茅;

5, 有良好的历史记录。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将着重评审受表彰单位的主要工作业绩。

第五条  对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1.《项目管理年度人物》

表彰本年度在推动项目管理理论研究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是在学员当中享有良好口碑的专家、学者、培训师;或者表彰积极投身项目管理事业,致力于项目管理推广、应用、实践的企业或组织领导者及其他专业人士。

2.《优秀专家奖》

表彰对项目管理理论适用性研发、本土化研发,以及在知识体系的推广方法上有创建的并有良好作用的专家。

3.《优秀学员奖》

表彰本年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者。根据PMI(美国项目管理协会)提供的考试成绩,遴选出当年考试名列全国前三名的中国区考生。

上述个人将获得国家外国专局培训中心颁发的荣誉证书。

第二章  罚则

第六条 凡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正式认定的项目管理培训机构,查有违背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地方法规行为者,应予取消其培训工作的资格。

第七条 凡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正式认定的项目管理培训机构,无故不交或迟交年检费用逾期达三周(21天)的、缺席培训中心组织的业务工作会及年会并不做任何说明的,应予以处罚:首次处以警告,再次处以暂停其业务责令立即进行整改,累计三次违规者和拒不整改者,予以除名处理。

处罚一般以书面方式下达至被点名机构,将被除名单位在项目管理网上公布。

第八条 凡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正式认定的考试机构,1,查有违背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地方法规行为者;2,不按照规定缴纳年检费、拒不参加年会者;3,违反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和项目管理协会(PMI)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者,应予取消其考试机构的资格。将被取消资格的单位在项目管理网上公布。

第九条 凡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正式认定的考试机构,考生数量不能达标时应予处罚:新授权的机构第一年考量低于30人及再次获得授权的机构本年度考生增量不足20%者,予以告诫提示;凡本年度考量负增长不超过30%的考试机构,除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外,国家外专局培训中心将酌情选择在当地增设其他考试机构与该机构并行开展业务,强力督促其改进工作;凡年度考量负增长超过30%的考试机构,将予以取消其考试机构资格的处分。

提示或警告一般以书面方式下达至被点名机构,将被取消资格的单位在项目管理网上公布。

其他规定

第十条 对其他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以合同方式合作的组织机构,可以比照上述奖惩条例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优秀项目管理机构奖》、《优秀学员奖》、《优秀专家奖》式样(附后)。

第十二条 拟申请前述项目管理优秀奖项的机构应当在本年度11月底以前报送总结材料,以便于组织评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保留最终解释权。

2011年8月制定

项目管理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