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考司法考试条件

发布时间:2014-11-29 共1页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2014年新疆全区所辖县(市、区)均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包括旧专业劳教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包括旧专业劳动改造学)、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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