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执行

发布时间:2012-05-18 共1页

 执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D.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看守所负责执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及送交执行时余刑在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而无罪或免除处罚的判决、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裁定,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2.张某因犯杀人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张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倘未裁定减刑,张某将同监另-犯人打成重伤。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 
A.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B.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D.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根据《刑诉解释》第361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即应当减刑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题中高级人民法院虽未裁定减刑,但张某的2年缓刑执行已经期满j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其伤人行为应当另外以故意犯罪数罪并罚 
 
3.李某因故意杀人而被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在交付执行前突然发现李某怀孕。对此,负责执行的法院哪项做法是正确的?(   ) 
A.立即撤销判处死刑的判决
B.立即进行改判
C.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D.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策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因此,选D 
 
4.已经被羁押的被告人王某因为盗窃罪被起诉,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对其作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对于王某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宣判后将王某立即释放
B.判决生效前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C.判决生效前将王某继续羁押
D.判决生效后将王某释放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5.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具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直接将请求停止执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下级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报告后,应当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
C.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与有关部门一同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D.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或自行调查后,应当迅速将调查结果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第21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所以,A项说法错误该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所以,B项说法正确该规定第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第21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所以,CD项说法错误,下级人民法院不能自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也不能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李某因强奸罪在甲地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其越狱而逃,后来在乙地作案被公安机关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乙地公安机关不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则办理逮捕手续
B.如果乙地公安机关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则也应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C.如果乙地公安机关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即使其行为又该逮捕的,则不需办理逮捕手续
D.如果李某在脱逃期间其服刑期届满,即使其做新案又符合逮捕条件,也不需办理逮捕手续 
 
 
 
正确答案:AC 解题思路:这是关于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是否需要办理逮捕手续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如查明查获的犯罪分子确为服刑期间脱逃的劳改犯,可由捕获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羁押,不必再办逮捕手续其中对于未发现有其他新罪的,通知原押劳改单位解回处理;如果在捕获地发现犯有其他新罪的,即由捕获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查核实后,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人民法院判决后,通知原押劳改单位解回执行当时没有查明犯罪人系脱逃的劳改犯,其所犯罪行又应该逮捕的,可依法办理逮捕手续,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7.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黄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汪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钱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曾某,怀有身孕 
 
 
 
正确答案:CD 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因此排除AB 
 
8.下列哪些情况下,可视为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   ) 
A.被告人王某在执行前揭发了一个正在通缉的犯罪集团头目的藏身之处
B.被告人刘某,执行前声明自己怀有身孕
C.书记员张某发现判决中有重大疏忽,可能有错误的
D.同案另一被告人被暂停执行死刑 
 
 
 
正确答案:CD 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12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9.《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关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适用该规定?(   ) 
A.发现关键定罪证据可能是刑讯逼供所得
B.判决书认定的年龄错误,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
C.提供一重大银行抢劫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D.罪犯正在怀孕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巩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本题中A和B属于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案件,也是应选项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10.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可以行使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赵某迁移户口应经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批准
C.赵某在判决前被羁押的56日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D.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故意伤害罪,则应当撤销缓刑,宣判实刑,原来羁押的56日可以折抵刑期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1)被判处缓刑人的义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监督考察迁移户口应经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批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期间不应限制其政治权利的行使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因此,选项AB是正确的(2)缓刑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向罪犯和有关群众和组织宣布终止考察,不必再另办法律手续;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有漏罪没有判决,需要撤销缓刑的,应当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漏罪时,对原判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按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又犯新罪或发现有未被判处的漏罪,则撤销缓刑,判处实刑,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也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因此选项CD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13题共用题干)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下列各题: 
11.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   ) 
A.王某
B.抹某
C.李某
D.周某 
12.对周某实施刑罚的执行机关是:(   )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 
13.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   ) 
A.王某
B.周某
C.李某
D.朱某 
 
 
 
正确答案:11.AB;12.B;13.AD 解题思路:4.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1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由此,本题中王某的有期徒刑15年、朱某的有期徒刑10年都需要由监狱执行,李某的有期徒刑不足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周某的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5.由于周某的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且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所以,最终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就是公安机关本题正确答案是B6.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1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由此,王某的没收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朱某的罚金刑由人民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本题正确答案是AD 
 
(14-16题共用题干) 
王某因为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1年以后,王某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请根据本案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证明王某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保外就医
B.如发现王某系自伤自残,则不得对其适用保外就医
C.应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批
D.批准机关应将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文书抄送检察院 
15.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王某:(   ) 
A.应当由王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对其严格管理监督
B.应当由王某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其严格管理监督
C.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刑期已满,王某不必再被收监
D.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当计入刑期 
16.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可以实施的监督有:(   ) 
A.审查王某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B.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C.书面纠正意见应直接送交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批准机关在接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对该决定重新核查 
 
 
 
正确答案:14.ABCD;15.BCD;16.ACD 解题思路:1.《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铂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注意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而非"省级医院"《监狱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2.《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铂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第21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所以,当刑期已满,则不必收监1989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第5条规定:经过批准外出的监外罪犯,其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3.《高检规则》第4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批准或者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②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③是否属于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耍儿的妇女;④是否属于自伤自残的罪犯;⑤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检察人员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应当向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的,由检察长决定《高检规则》第4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呈报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送交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第4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送交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立即对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7.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程序。但同时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该法院遂于报请死刑核准当1日没收谭某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9月3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到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前谭某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查证属实),但原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谭某主观恶性大,仍然决定于9月18日执行死刑。当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问:本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中级人民法院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④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在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之前,中级人民法院不可就自己的判决先行执行。
(2)在谭某揭发他人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人民法院仍当场执行死刑是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①项、第②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③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停止执行。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是指罪犯揭发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犯罪事实。"重大犯罪"主要指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犯罪,如集团犯罪和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较高职务的人的犯罪。
(3)由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是不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所以,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而不是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