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陕西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公告

发布时间:2013-11-04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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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陕西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公告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2-8-23 14:26:59 【百分百考试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六、面试

  (一)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构成考生的笔试总成绩。其计算公式为: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应征入伍的高校学生退役后报名参加考试的,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符合加分条件者,应在9月17日至18日二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请确认,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省考录办按职位,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且考生人数不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数的3倍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按职位排序出现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情况及资格复审安排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统一公告。

  (二)面试资格复审和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

  1.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前,须进行面试资格复审。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分别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政治部按照公布的资格条件组织进行资格复审。对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由资格审查单位在其准考证上盖章。

  资格复审时,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自考、成人高等教育相关证明)和报名登记表,以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报考特设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项目主管机关的考核合格证明。

  资格复审对象系基层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审验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资格复审单位同意,可延缓至体检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面试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2.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资格审查单位按照《陕西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详见附件)执行。体能测评时,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跑或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不超过3次。

  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人员递补。在规定时间内,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放弃或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职位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等额递补一次。

  面试公告发布后,不再进行资格复审或体能测评人员递补。

  为确保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效率,使每一职位都能够录用到相对合适的人选,对在面试资格复审环节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资格的人员,三年内不得报考陕西省公务员。

  (三)组织面试

  面试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面试时间和地点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统一公告。

  面试时,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原件。

  面试成绩应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整个面试结束后次日,将考生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上网公布。

  (四)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后如出现并列,拟进入体检人员超过招录计划的,顺延小数位确定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并列且顺延小数位后仍完全相同,则按笔试总成绩、公务员公共科目成绩的顺序,确定综合成绩排序。

  七、体检和考察��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进入体检人数和计划招录人数的比例为2:1,其他职位进入体检人数和计划招录人数的比例为1:1。

  省考录办按照职位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招录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面试人数多于录用计划数但又未达到规定比例数的,按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确定。

  2.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录用计划数时,考生的面试成绩等于或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进入体检。

  体检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政治部组织实施。

  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组织实施;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还须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体检结论由体检组织单位及时告知体检考生。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除此之外,其他体检项目,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疑义,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安排复检。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因体检对象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按照招考职位从参加面试的报考者中,依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印发《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和入学等后续安排,本次定向培养招考的体检工作,不再受理考生的暂缓体检申请。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统一安排。考察着重审核确认考察对象报名时提供的本人信息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等;考察被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因考察对象放弃,以及经考察单位认定不符合报考公务员基本条件或职位资格条件时,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递补体检不超过两次。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

  对正在接受调查,以及因报考资格条件有纠纷在2012年11月15日前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终止录用程序。由此形成的缺额,不再进行人员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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