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3页

第一条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高职高专层次的全日制(脱产)、业余、函授等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单位应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加强性格修养,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按有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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