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转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4 共1页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平卫发〔2017〕188号


转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温卫发﹝2017﹞152号文件《关于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15日


温卫发﹝2017﹞ 152号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属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各考核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政〔2017〕6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考核周期

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间为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各地须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周期考核。

三、考核机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见《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同意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考核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组织机构,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各项工作。

四、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三)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四)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五)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六)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其中“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为本周期我市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必考内容,考核对象可以在2017年9月1日-9月30日登陆参加网络学习并考试。各考核机构负责考试成绩汇总和录入。其他业务水平测评形式由考核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考核步骤

(一)一般程序考核

1.考核实施阶段(2017年8月~2017年9月)

(1)2017年8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所辖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姓名及其医师执业证书号码在单位网站或当地媒体进行公告。各考核机构把定期考核时间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其本机构的医师。

(2)2017年8月31日前,需参加本周期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2),并向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考核申请。

(3)2017年9月8日前,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将考核名单上报至考核机构,并对所辖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评定意见并盖章。

(4)2017年9月15日前,考核机构对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5)2017年10月15日前,考核机构按照规定,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2.考核结果发放和录入阶段(2017年10月)

(1)2017年10月,各考核机构发放考核结果。考核机构综合考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具体录入方式另行通知)。同时《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附件3)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并委托其所在机构书面通知考核医师。考核机构应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机构录入结果进行确认。

(2)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按规定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医师完成考核并合格的,考核机构应当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在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结束后,根据实际考核合格人数,向我处免费申领防伪标贴。

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再次考核合格,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字样印章。考核机构可根据上一阶段结束时间适当提前开始考核结果录入工作。

(二)简易程序考核

符合条件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须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署意见并于2017年9月8日前上报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17年9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

考核具体时间及进度安排由各考核机构按实施步骤确定,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认真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机构工作,规范、完善考核工作计划和各项考务制度。

六、其它事项

(一)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及时通知并组织医师参加定期考核,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医师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或定期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需办理注销注册。

(二)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对发现有《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考核周期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考核不合格,以及业务水平测评理论考试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按程序再次进行考核。

(五)医师变更执业地点需进行提前考核,本周期内多次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原则上应多次进行提前考核。提前考核机构可以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提前考核的内容和程序与正常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流程一致。

(六)多机构执业备案医师,定期考核由其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实施,备案执业机构需提供医师在其机构执业期间的工作成绩及执业道德评定结果。

(七)各考核机构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确保医师定期考核有序开展。

附件:

附件1温州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docx

附件2医师定期考核表.docx

附件3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doc

附件4法律法规学习考试流程.docx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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