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汞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金属汞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口腔病变为主,并累及呼吸道、胃肠道、肾脏等的全身性疾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汞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汞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汞中毒也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8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WS/T26尿中汞的冷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2)酸性氯化亚锡还原法
  3诊断原则
  根据接触金属汞的职业史,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排除其他病因后,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
  尿汞增高,无汞中毒临床表现者。
  5诊断及分级标准
  5.1急性中毒
  5.1.1轻度中毒短期内接触大量汞蒸气,尿汞增高。可出现发热,头晕,头痛,震颤等全身症状。
  并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口腔-牙龈炎及胃肠炎;
  b)急性支气管炎。
  5.1.2中度中毒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并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间质性肺炎;
  b)肾病综合征。
  5.1.3重度中毒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急性肾功能衰竭;
  b)癫痫样发作;
  c)精神障碍。
  5.2慢性中毒
  5.2.1轻度中毒具备下列表现之三项者。
  a)脑衰弱综合征;
  b)口腔-牙龈炎;
  c)眼睑、舌或手指震颤;
  d)尿汞增高。
  5.2.2中度中毒具备下列表现之二项者。
  a)出现精神性格改变;
  b)粗大震颤;
  c)明显肾脏损害
  5.2.3重度中毒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小脑共济失调;
  b)精神障碍。
  6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6.1.1急性中毒治疗原则
  a)迅速脱离现场,脱去污染衣服,静卧,保暖;
  b)驱汞治疗:二巯丙磺钠125~250mg,肌内注射,每4~6小时一次,2天后125mg,每日一次,疗程视病情而定;
  c)对症处理与内科相同。
  6.1.2慢性中毒治疗原则
  a)驱汞治疗:二巯丙磺钠125~250mg,肌内注射,每日一次,连续3天,停4天为一疗程。一般用药3~4疗程;
  b)对症处理与内科相同。
  6.2其他处理
  观察对象根据具体情况可进行驱汞治疗,轻度中毒治愈后仍可从事原工作,中度及重度中毒治愈后,不宜再从事毒物作业。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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