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日期:2004-6-3
    生效日期:2004-6-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达到防治血吸虫病三个阶段目标要求的考核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有血吸虫病流行的南方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标准内容

  2.1  血吸虫病疫情控制标准

  2.1.l  居民粪检阳性率降至5%以下。

  2.1.2  家畜粪检阳性率降至3%以下。

  2.1.3  不出现或极少出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2.2     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

  2.2.1  居民及家畜粪检阳性率均降至1%以下。

  2.2.2  不出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无12岁以下儿童及2岁以下幼畜新感染。

  2.2.3  钉螺面积下降98%以上(湖区垸外阳性螺密度  降至0.0001只/0.11m2以下)。

  2.2.4  已建立以乡为单位,能反映当地病情、螺情变化和达到传播控制标准要求的血防档案资料。

  2.3.1  连续5年未发现新感染血吸虫的人和家畜。

  2.3.2  居民及家畜粪检阳性率降至2%0以下。

  2.3.3  一年以上查不到钉螺(湖区境外查不到感染性钉螺)。

  2.3.4  有一支健全的监测巩固专业队伍,有完整的血防档案资料和监测巩固方案和措施。

  2.3.5  在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后5年,未发现当地新感染血吸虫的人和家畜及感染性钉螺,可宣布该地区血吸虫病已被消灭,继续巩固监测。

  附加说明

  1.本标准由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司提出。

  2.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寄生虫病研究所负责起草。

  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名刚、贾义德、裘丽妹。

  4.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传染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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