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进出口税费的缴纳与退补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一、缴纳方式
  缴纳方式是指纳税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海关缴纳税款。建国初期我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一律采取口岸纳税的方式,随后,随着国营外贸公司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进出口货物主要集中在国营外贸公司经营,为简化手续,曾一度采取集中纳税的方式。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海关通关作业改革,纳税方式主要以进出口地纳税为主,也有部分企业经海关批准采取属地纳税方式。
  (一)进出口地纳税
  进出口地纳税是指货物在设有海关的进出口地纳税。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时纳税人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查验、放行,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或办理进出口手续。
  (二)属地纳税
  属地纳税是指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海关征收,纳税人在所在地缴纳税款。
  二、缴纳凭证
  (一)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缴纳凭证

  1.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缴纳凭证
  海关征收进出口货物关税和进口货物进口环节税时,应向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持凭《海关专用缴款书》向银行缴纳税款。
  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一联为“收据”,由国库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缴纳人;第二联为“付款凭证”,由缴库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凭证;第四联为“回执”, 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为“报查”,关税由国库收款后将退回海关,进口环节税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为“存根”,是由填发单位存查。
  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应将盖有“收讫”章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一联送签发海关验核,海关凭予办理有关手续。
  2.退补税凭证
  (1)退税凭证。海关退还已征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时,应填发《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同时通知原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海关将《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送交指定银行划拨款。
  《收入退还书》 (海关专用)第一联为“收账通知”,交收款单位;第二联为“付款凭证”,由退款国库作付出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凭证;第四联为“付款通知”,同国库随收入统计表送退库海关;第五联为“报查凭证”,由国库将进口环节税联送当地税务机关,关税联送退库海关,第六联为“存根”,由填发海关存查。
  (2)补税凭证。海关补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时,应向纳税人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纳税人持凭《海关专用缴款书》向指定银行或开户银行缴纳税款。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应将盖有 "收讫"章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一联送签发海关验核,海关凭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滞纳金的缴纳凭证
  海关征收进出口货物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的滞纳金时,应向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持凭《海关专用缴款书》向银行缴纳税款。
  (三)监管手续费的缴纳凭证
  海关征收监管手续费时,应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发《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凭《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向海关指定部门或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的第一联为“存根”,由签发专用票据的部门与收款部门核对账目用;第二联为“收据”,缴款单位缴费后留存;第三联为“记账”,收款部门记账用;第四联为“经办部门存查”,由签发专用票据的部门存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监管手续费后,应将盖有“收讫 "章的《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交给签发《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的海关,海关凭予核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滞报金的缴纳凭证
  对应征收滞报金的进口货物,海关在收货人未交纳滞报金之前不予放行。转关运输货物如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如在指运地产生滞报则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向收货人填发《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收货人持凭《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向海关指定部门或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的第一联为“存根”,是签发专用票据的部门与收款部门核对账目用;第二联为“收据”,是缴费后交缴款单位;第三联为‘‘记账”,是收款部门记账用;第四联为“经办部门存查”,是签发专用票据的部门存查。收货人持《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滞报金后,应将盖有“收讫 "章的《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交给货物申报进口的海关,海关凭予核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强制执行
  根据《海关法》规定,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费),逾期缴纳的由海关依法征收滞纳金。纳税人、担保人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缴。强制措施主要有强制扣缴和变价抵扣两种。
  (一)强制扣缴
  强制扣缴是指海关依法自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从纳税(费)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将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强制划拨入国家金库的措施。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变价抵扣
  变价抵扣是指如果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以强制扣缴时,海关可以将未放行的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销售货物所得价款抵缴应缴税款。如果该货物已经放行,海关可以将该纳税人的其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价款抵缴应缴税款。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扣的税款含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四、税款的退补
  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退补主要有两大方面的原因。一种是由于进出口人的申报或提供的报关单证不实、不清,货物经海关征税放行后再补办减免手续,或原进口减免税货物因故需要移作他用,或者转让、出售等造成的;另一种是海关因工作差错、政策规定本身不明确等造成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必须本着“严肃退补”的原则,严格依法办理。
  (一)退税的范围、期限及要求
  退税是指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由海关依法退还误征、溢征和其他应退还的款项的行为。
  1.退税的适用范围
  以下情况经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1)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人多缴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纳税人按申报内容完税后发现短卸,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请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4)按特定减免税政策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在货物进出口时已予以征税,从缴纳税款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减免税证明的;
  (5)进口货物在完税之后、放行以前发现因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损失的,以及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损失的和海关查验时发现非因保管不慎造成的破漏、损坏或腐烂的;
  (6)进口货物纳税放行后,奉令特准退税的。
  2.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发现有以上退税情形的,应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按海关规定,退税必须在原征税海关办理。办理退税时,纳税义务人应填写退税申请表,连同原盖有银行收款章的税款缴纳收据正本及其他必要单证(合同、发票等)送海关审核,海关同意后,应按原征税或者补税之日所实施的税率计算退税额。
  (二)补税的范围、适用税率及期限
  追补税是指由海关依法追征或补征的海关短征和纳税人短缴或漏缴的税款的行政行为。
  1.补税的范围及适用税率
  (1)因税则归类原因造成短征税款的,按以下原则补税:
  ①凡在《海关进出口税则》 (以下简称《税则》)中有具体列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或“统计目录注释”)中已明确归类的商品,及海关总署或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已制发文件(包括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开或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明确归类的商品,如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归类错误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
  ②非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追征。
  ③海关总署改变已做出的归类决定造成执行税率不同时,所涉及商品的原征税款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税款的,应报海关总署核批。
  (2)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补税时,应按其原进口日所实施的税率并按照货物的监管年限折旧补税。
  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①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8年
  ②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
  ③机器设备和其他物品:5年
  折旧公式为:货物完税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监管年限)
  (3)属于保税性质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如经批准转为内销的,应按向海关申报转内销当天的税率补税,并补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算从该合同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至内销之日。
  (4)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
  (5)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及暂时进口货物擅自处理的,按海关查获之日所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并补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算从该合同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至查获之日。
  (6)由于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
  (7)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的,应按其原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时,可按确定补税当天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
  (8)海关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
  2.补税的期限及要求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由于海关方面的原因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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