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报关员考试复习考点: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一)、进出口报关

  1、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不需要缴纳进出口关税)

  2、注意: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一栏的填写,不要填写错误

  (二)、申请解除监管(后续阶段)

  1、监管期满,根据有关企业的申请,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

  2、监管期内解除海关监管

  (1)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

  (2)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3)退运出境的,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4)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来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这这个收据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3、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还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缴纳应纳税款,获得解除监管证明,然后才能够处理该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的处理

  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涉及到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需要提交有效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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