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报关员考试复习考点:进口货物原产地确定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3页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定义: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类别:

  从适用目的的角度划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由本国自主形式制订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也叫“自主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在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另一种是货物由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地区)生产制造。

  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都要确定这两种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1、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这种原则叫“完全获得标准”

  2、当一种产品经过几个国家货物(地区)加工、制造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这种标准成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行性改变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参见教材P278。)

  (2)从价百分比标准(重要考点)

  我国签署的各项优惠贸易协定主要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

  ①《亚太贸易协定》 (6个国家签定: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中国)

  ※非成员国原产的原材料等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的55%

  即:成员国的材料要达4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原产于孟加拉国的货物,非成员国的原材料不超65%

  即:孟加拉国及协定成员国的材料的比例达到3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孟加拉国。

  ②《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东盟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的材料、零件不超过60%

  即: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占40%及以上;并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

  ③CEPA香港、澳门

  要求港澳产品的增值标准为30%及以上,则原产地为香港、澳门

  ④《中巴自贸协定》

  ※要求货物巴基斯坦原产成分不小于40%,则原产地为巴基斯坦。

  ※制成品中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的成分累计不低于40%,则进口的货物原产地认定为巴基斯坦

  ⑤特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规则

  ※受惠国对非该国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货物价值的占40%

  ⑥《中智自贸协定》

  ※非成员国的原产材料小于60%;

  即成员国的原产材料要达40%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3)直接运输标准

  (参见教材278-279,熟悉)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内容(参见教材288,熟悉)

  (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①税则归类改变:指产品经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

  ②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③从价百分比是: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占所得货物价值的30%及其以上。

  判断题

  所谓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达到30%以上。

  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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