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考试教材精讲版第二章第二节辅导(3)

发布时间:2012-12-18 共1页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各类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限制进出口目录货物、技术实施监督管理。
  (一)限制进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目前,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系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进口的措施。
  许可证件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限制类可利用固体废物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进口、有毒化学品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等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上述各项管理所涉及的各类许可证件,申请人凭相关许可证件办理海关手续。
  (2)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系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一般情况下,关税配额税率优惠幅度很大,如小麦关税配额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相差达65倍。国家通过这种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关税这个成本杠杆来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因此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企业持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目前,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属限制进口的技术包括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和造币技术等。
  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技术进口许可证,否则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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