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考试教材精讲版第二章第四节辅导(3)

发布时间:2012-12-18 共1页

 三、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
  密码技术属于国家秘密。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国家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国家密码管理局是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的国家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以签发“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密码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类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管理。
  (一)管理范围
  管理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第一批)以及虽暂未列入目录但含有密码技术的进口商品。
  2011年列入第一批管理目录的商品包括加密传真机、加密电话机、加密路由器、非光通讯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密码机(包括电话密码机、传真密码机等)、密码卡等6类商品。 
  (二)报关规范
  密码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我国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管理范围的商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货物的重要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第一批)的商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管理目录的商品,在组织进口前应事先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1.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2)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
  (3)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需交验密码进口许可证。
  3.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的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进口时,应主动向海关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
  4.在进口环节发现应提交而未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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