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考试教材精讲版第二章第四节辅导(7)

发布时间:2012-12-18 共1页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野生动植物是人类的宝贵自然财富。挽救珍稀濒危动植物种,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等事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发布了我国物种自主保护目录,同时,我国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濒危物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以及为保护我国珍稀物种而自主保护的物种。
  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公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非公约证明)或“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以下简称物种证明)的形式,对该目录列明的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限制管理。
  凡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在进出口报关前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处签发的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或物种证明后,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一)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管理范围
  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
  2.报关规范
  (I)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非公约证明及其他有关单据。
  (2)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H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管理范围
  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均须事先申领公约证明。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公约证明及其他有关单据。
  (2)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由于受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的动植物种很多,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为使濒危物种进出口监管工作做到既准确又严密,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共同商定启用物种证明,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物种证明,报关单位凭以办理报关手续。
  1.适用范围
  对于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人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均须事先申领物种证明。
  2.报关规范 
  (1)物种证明由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统一按确定的格式制作,不得转让或倒卖。证面不得涂改、伪造。
  (2)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①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②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只适用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持证者须于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种证明进出口有关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3)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物种证明规定的口岸、方式、时限、物种、数量和货物类型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对于超越物种证明中任何一项许可范围的申报行为,海关均不予受理。
  (4)海关对经营者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提出质疑的,经营者应按海关的要求,向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处申领物种证明;属于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的,应申领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经营者未能出具证明书或物种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5)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包装或说明中标注含有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经营者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按实际含有该野生动植物的商品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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