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报关员证有效与注销问题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问题标题:报关员证有效与注销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 我的报关员证上的注册日期是2008年6月19日, 到今天 为止, 没有去办延期, 因为2009/10-至今一直在休病产假. 请问这个有问题吗? 现刚从原单位离职, 公司人事说不用去办报关员证注销, 待下次我和其它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 注销和注册可一并办理,且没有时间限制. 请问是这样吗? 还是必须在离职7个工作日内去办理注销? 报关员证注销后 必须多长时间内必须重新注册才不会失效. 还是没有时间限制,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注册就可以?

  答:报关员执业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一)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的; (二)报关员辞职的; (三)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报关单位管理规定中:第五十条 报关单位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单位应当在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三)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合法注销后再注册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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