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要点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3页

11、 出境特殊情况,需提供:

(1)凭样成交的:除提交一般仕报检文件外,还需加附成交样品;

(2)出境尸体、棺枢、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

提供:

a 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b 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c 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d 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12、出境货物报检的变更与撤销,对已检的货物有以下情况时,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条款的;

(2)由于生产、运输等原因造成数、重量变化的;

(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巳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需做改动的。申请变更须提交于变更内容相关的单证,并退回原签发的证书、通关单等。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变更,可重新报检。已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货物,由于生产、货源、运输、批文等方面不能出境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撤销报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货物,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13、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栏目

内容确实无法填写的以“***”表示、不得留空。

14、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公章。

15、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报检注册登记号。

16、发货人:指本批货物的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的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17、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的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18、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名称所对应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制定公布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所列的货物名称填写。

19、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的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20、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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