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携带物品中特殊物品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邮递人,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入境、出境。因此进出口上述几种特殊物品,必须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写特殊物品申报单,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许可后,签发特殊物品审批单,海关凭审批单放行,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特殊物品的行为,将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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