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流程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流程
  1、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正式成立后,即须到我局机电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科(以下简称外资科)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
  2、 外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合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报告的批复、设备进口计划等等,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表》且加盖公章。
  3、外资企业进口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机电商品及成套设备,由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外资科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到货后(含从口岸调离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检验,外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须同时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检验前不得擅自打开货物包装或调运货物。
  5、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到货90日前于货物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6、进口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7、外资企业进口的设备使用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需要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外资科申请检验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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