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06 共1页

 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3〕2号)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我会决定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题型、命题范围、报名条件等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办要根据《关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108号)文件中明确的各项原则和本通知的精神,认真部署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从2003年2月起,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题型和命题范围做如下调整: 

  (一)由原题型单选100道(每题0.5分)、多选50道(每题1分),调整为单选100道(每题0.5分)、多选25道(每题1分)、判断25道(专门考核《保险法》知识,每题1分)。 

  (二)命题范围如下:保险原理知识占35%;《保险法》知识占25%;寿险业务知识占25%;财险业务知识占15%。 

  三、从2003年2月起,调整报名条件,允许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以上的人员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四、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不懈”的原则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各保监办应常抓不懈,不能搞形式主义,要坚持考试的严肃性,要坚决查处保险公司及其参考人员的舞弊作假行为。对营销员持证上岗问题,不规定统一的具体时限,不搞一刀切,各保监办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稳步推进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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