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缴费基数上调404元至3726元

发布时间:2010-01-29 共1页

  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今年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将随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由去年的3322元调整为3726元,上调了404元。同时,北京市和外埠农民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9年度为每月800元。此外,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金额也依此确定。
  各档缴费基数
  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单位
  缴费工资基数也相应上涨为3726元
  以超过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的单位
  缴费工资基数应调整为11178元
  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单位
  缴费工资基数应调整为2608元
  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单位
  缴费工资基数应调整为2236元
  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单位
  缴费工资基数应调整为1490元
  个人委托存档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45.2元、失业保险费44.71元
  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
  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47.2元、失业保险费26.83元
  以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
  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98元、失业保险费17.88元
  非享受医疗保险补贴的人员个人月缴费标准调整为182.56元;
  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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