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受益人的审证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8.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 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9.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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