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合同法》(七)阴阳合同孰真孰假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大家好,上一讲当中,我们主要是对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做了分析。今天这一讲,我们主要是涉及到合同法当中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课题,就是关于无效合同的问题。

  无效合同它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交易的一种控制,一种干预,一种规制。我们首先来看一个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这是一份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甲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乙,双方商量好了,房款一共是50万元。但是大家知道,房屋交易要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然后需要缴纳契税,契税就是根据你这个房屋交易价格的比例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你房屋交易价格越小的话,你给国家交的契税就越少。越多当然反过来你要交的契税也就越多。

  双方为了少缴一点契税,因为关于契税这块,双方约定是平均来分担的,各担一半。为了少缴点契税,双方就商量好,签了两份合同。一份合同里面就写清楚了,价款是五十万,其他都没什么太大的不同的。然后这个里面有一条,本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另外一份三十万的合同,是为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用的,有这么个条款。然后双方就签了另外一份合同,写的交易价格是三十万,其他条款都一样的,双方都签字盖章了。然后双方就凭这个三十万的合同去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然后根据合同约定,乙就是买房人先付了他十万块钱房(款)的。然后约定好了,等过户手续办完以后,再付剩下的款项。结果这个乙,住进去以后,手续办完了,他就拖着后面的房款就不交,不给了。那么甲就着急了,这个卖房人,交涉了几次也还是不交,他就起诉了。起诉的请求很简单,我们这个房屋价格谈好了,是五十万,他现在只给了我(十)万,还差(四十)万。请求法院判决他强制给付,并且要承担利息。到了法庭上开庭的时候,乙提出抗辩了。当时我们去办过户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依据,他来办过户的就是现在这份合同的,就是这份三十万的。不是那份五十万的。所以这份合同才是法律上有效力的合同,所以根据这份合同我就只差他(二)十万块钱了,不是三十万。本来一个拖欠房款的违约合同纠纷,结果现在引发出了一个(问题)。这种合同称之为什么呢?生活当中称为叫做阴阳合同,一阴一阳,双方当事人自己保留一份,他们自己说了这是真实的。另外一份通常是为了对付一些批准手续、登记手续、备案手续、过户手续等等。也就是政府行政管理这一块的,通常是为了不正当利益的。这种情形生活当中不少见,那么怎么样来认定合同的效力?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讲的一个专题,叫做无效合同的问题。

  所谓无效合同指的是,这种合同尽管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了,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了,但是,它自始自终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不给予任何保护,这就是所谓的无效合同,为什么要规定无效合同?就是我前面所讲的,因为在市场交易当中,在交易秩序当中,如果你出现了某种特定情形,它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交易秩序的不安定。法律就不能赋予它与正常的合同一样的效力,也不能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比如来追认效力待定,或者我们来进行撤销,那不是的。它就是确定的无效,由不得你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它。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在于维护交易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也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规定一个无效合同制度。

  那么那些原因会导致合同的无效呢?

  我们国家合同法在第五十二条当中,规定五种情形会导致合同的无效。只有五种情形才能认定合同无效,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这五种情形,第一是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这种合同里面第一它有欺诈或者胁迫因素,它是基于欺诈和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并且这种合同它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不是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这里有一点要注意,因为合同法对于这个欺诈胁迫,是有两个条款的规定的。一般性的欺诈胁迫换句话说,一方当事人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对方当事人签的合同,如果没有涉及到国家利益,只是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这种合同它不是无效的,它是叫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我原来讲过这个词的,“可撤销”。你认为对方欺骗了你,或者胁迫了你,你当时签了合同,现在你不想认帐了,法律给了你一个救济途径。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你请求法院去撤销它,或者变更它,那是可以的。但是这个期限一过,你没有请求,以后你就不能再请求了,他就不再是一个可变更,可撤消(合同)。变成一个恒定的有效的了。

  为什么合同法对欺诈胁迫采取一种双重标准?因为一般的欺诈胁迫首先来说它只涉及到个人利益,合同当事人利益。第二个话呢,你受欺诈受胁迫,你是不是请求法律的救济,你自己决定。有的人受了欺诈,受了胁迫他不愿意公开。他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知道就很丢面子,他就认了。无所谓,那法律要尊重他。你给他自己一个权利。所以法律不要直接规定它是无效的,因为无效国家可以干预的,法院可以依照职权主动认定它是无效的。我这个是自己的事情,我自己认了。

  还有一些情形是什么,当初签合同的时候你欺骗我,到了这个合同履行的时候,交付的时候,没准行情变化了你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现在对我被欺诈方反倒有好处的,当初这个房子欺骗我,使得我信以为真,定了这个合同。说这个房子怎么样规格好,怎么样户型好,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用的材料都是进口材料的,结果都不是,你是欺骗了我。结果没想到,歪打正着。我买了这个房子以后没到一年,房价猛涨,你看我受益了。当时我确实受欺诈的,当初买这个房子的时候,我花了一百万可能不值一百万,可能五十万、六十万就能买得到的。怎么样好,装修好,我就买了,当时我是受欺诈的,可是我不知道。可他天花乱坠,吹嘘一番。我是基于被欺诈我签了合同,结果现在确实是歪打正着了。现在房子涨到两百万一套,这个时候(如果)法律主动规定它就是无效的,欺诈方他巴不得你认定无效。他可以把房子要回来,把钱退给你,你反倒保护了欺诈方、胁迫方、有过错的一方。所以法律把这种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把权力交给当事人自己,受欺诈方受胁迫方。你自己看看,你是不是主张把它变更,或者把它撤销。法律给你这个权利,但是法律不主动说这就是无效的合同。

  但是,如果你欺诈胁迫损害了的是国家的利益,那情况就不一样了。尽管是一方当事人受了欺诈、胁迫,比如说你国有企业签合同,国有企业被欺诈了,最后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产以不公平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导致价值)贬损。应当值一百万,最后只作价十万块钱。这种情形比如说,你损害了国家利益了,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是无效的。那是无效的,因为主张无效它也没有时间限制的,任何时候可以提出来的。它也不需要你当事人提出来,法院如果发现了,可以主动认定它是无效的。因为可撤销的话,你必须当事人提出请求。你不提请求,法院不能变更或者撤销的。这是第一种情形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种情形,称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通常把它简称为恶意串通的行为。恶意串通严重地违反了合同自由和诚实信任公平交易的原则。它也会损害整个交易秩序的信用,所以法律规定它是无效的。什么叫恶意串通?它的前提必须是由两方当事人来进行串通,而且是基于恶意。是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结果使得国家或者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这个时候就包括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第三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这就称之为“恶意串通”。比如说借款人跟银行签了个借款合同,然后请了个保证人做担保。这本身没有问题,很正常的。但是这个借款合同因为保证人他要看看,你借这个款到底干什么去,还款有没有保证。如果你说你借款去炒股,谁会给你担保?说没问题,他说你看,我这个借款合同上写得很清楚。我这个借款用途是投资高新企业,绝对是有回报的,回报率很高的。我自己绝对能还贷的,现在只是要履行一个手续,需要一个保证合同。没事你放心,银行也说这个放款没有问题的,这个企业绝对有信誉的,原来从来都是到期就还款的。结果都是假的,都是银行跟债务人恶意串通的。恶意串通,使得这个保证人信以为真,觉得这个担保没有什么风险的。所以最后如果保证人能够有人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他的担保,他就可以主张是无效的。但这个时候你要举证证明,他们怎么样恶意串通的。如果你不能举证证明,像这种情形,司法机关比如说法院很难来主动查明的,就是保证合同签了字那能说什么呢。最后你想抗辩,你说他们有恶意串通,损害我保证人的利益,那就负举证责任。这就称之为恶意串通的合同。

  第三种行为,称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一个非法目的。这种合同呢,这个合同本身看起来没有问题的,形式上没有任何问题的,形式上是个正常合同。但是当事人有一个非法目的在里面,有个非法目的的。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我们刚才那个例子就是一个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它的目的很清楚,就是逃避契税的。所以签了一个形式上合法的一个三十万的合同,而双方的真实意思真实的目的,是以五十万达成一个交易的。所以这个时候乙方主张以三十万认为他们的合同真实意思不能得到认可的。因为这个三十万里面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为了规避国家税收,才签订这么一个合法形式的合同的。所以现在这个合同规避目的的达到一个非法目的合同,不能认定是有效的。这在理论上也称之为规避法律的合同。

  还有这样一些案例的,比如说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两个公司一个是合资企业,按照当初我们的法律的话,合资企业可以享受免税进口小轿车的这种优惠,免关税。那么它免税以后,等于国家就有损失,国家没有收税,它是为了鼓励境外投资作为优惠措施的。所以你这个车只能自己使用,你不能转让,不能在境内进行买卖。可是有一个合资企业它有好几辆车,它没有必要用这么多车。它就想把其中的一辆车,比如一辆凌志车,六十万按照国内的价格,他进口可能就是二三十万就进来了。他现在想卖给另外一个公司。可是如果他明确签订一个买卖合同,那是违法的。海关监管,你这个免税进口的不能进行处分,只能自己使用。所以法律规定你不许处分,不许买卖,不许转让,你不许买卖,那我借总可以吧?我签订一个借用合同,我把这个车子借给他。但是我愿意支付我一个补偿费,六十万,一次性支付。借期二十年,我把它借出去了。你说我这个合同违法吗?我没说把它卖出去,我也没有价款啊。我是借给他使用,车子还是我的嘛。他自己愿意给我一些补偿,他用这个车,他愿意补偿我。他愿意一次性给我,那怎么办?其实双方就是规避这种海关法和相关这种法律的,他们的真实目的就是交易。而这种目的法律是不允许的,不能转让的。但是他给了一个合法形式,是借用,或者是租赁,租给你,这也是一种叫做规避法律的合同,它是无效的。

  第四种叫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比如说,买卖淫秽光盘这种合同,双方可能都是真实意思表示,都是自愿的。但是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肯定是无效的。但是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肯定是无效的,但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合同,通常而言,它可能会跟一些法律法规的具体的规定有关。比如前面讲的买卖淫秽光盘,其实这些本身在我们相关的一些行政立法当中已经有禁止性规定的。盗版的淫秽的这种音像制品是不许交易的。但是有的时候找不出禁止性规定的时候,这种交易也确实是对社会利益有损害的时候,它也可以以这种叫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来认定它的无效。

  所以社会公共利益它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词,比较抽象的词。个案当中,法官根据个案的情况来看,它是不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它不具体,这个规定不是一个具体性规范。相当于一个授权性规范,授权给法官在特定情形之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来认定它是无效的。

  最后一条,第五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它是无效的。这条需要注意,它指的合同法以外的那些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它有强制性规定,强制性的,不是任意性规范,是强制性规范。你违反了这个规范,合同是无效的。当然从学理上来讲,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类型也很多。有的可能仅仅是一些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跟合同效力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有的是跟私法行为跟合同行为有直接关联的。所以一般认为是违反这种禁止性质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的并且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又比如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这也是强制性的。你应该去办手续的,你没去办。租了几年了,后来法律部门发现了。发现你可以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给他罚个款或者警告一下。但是你能不能因此认为这个租赁合同无效呢?不能,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强制性规范当中,一般它只是讲这种禁止性。禁止你做什么,你去做了的;如果规定应当做什么,你没去做到,通常这是一种行政管理为主的,不涉及到合同效力。如果说禁止你怎么做,而你去做了,而且签订了合同,这一般才会影响到合同效力,不会产生合同效力。这是关于无效合同,第一个大的问题,它的类型或者叫原因。

  第二个我们分析一下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以及它的后果。

  在我们国家认定合同的无效,只有两个机关,一是法院,二是仲裁机构。没有任何其他的司法机构,或者行政机构能够认定合同无效,这里要注意的。所以认定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来认定,或者由仲裁机构来认定合同的无效,只有这两个机构,这是一点。

  第二点的话,认定合同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的话,只能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根据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来认定合同效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只有他们才能够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不能根据某一个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来认定合同效力,不能的。也不能根据地方法规来认定合同效力。这里面要注意的,这是关于认定机构和认定的依据。

  第二个是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是无效的,那怎么办,怎么处理?有几点特殊规则首先得明确了。一旦合同认定无效的话,首先它不再适用合同解除规则。不需要你解除了,它直接被认定无效的。因为解除的前提是解除一个有效的合同,它不是解除权行使的后果,所以比如说在仲裁或者诉讼当中,你原告不能一方面说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另一方面请求说我要行使解除权,我要解除合同。这两个请求显然是不可能同时并存的,这是一点。

  第二点,无效合同被认定以后,它不适用合同里面约定的违约的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依据合同当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它不存在违约责任,无约可违,没有有效的合同。

  第三点,无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一旦被认定无效了,你不能说最后又认定说双方来继续履行。无效合同是不能继续履行的,它叫做不具有继续履行性。一般的合同你没有交货,你没有付款,法院可以判决你继续履行,继续付款,继续交货。叫做继续履行,就是说,以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而无效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它不具有一个可继续履行性。

  最后一点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当中关于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比如说你这个保证合同,你现在举证证明他债权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了我的利益。我现在主张合同无效,我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这个里面有一个,你现在怎么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去仲裁呢?因为里面有一个仲裁条款,你先提起仲裁,你依据这个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这时候你提出来是无效的,所以最后这个纠纷解决条款它仍然是有效的,这个要注意的。这是关于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时候在处理上的几项具体的规则,特殊规则。

  然后具体的处理结果怎么处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通常有三种。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用三种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后果。第一叫做返还,返还财产。也就是说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你不能履行了,你已经履行完毕的,也得恢复到它没有履行的状态,所以要返还。你是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对方从你这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你,这称为相互返还。返还是主要的处理后果。

  第二个,可以主张赔偿损失。这个前提是导致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并且现在合同被认定了是无效的,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一有过错,二有损失。在这个情况之下,受损失并且又没有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有过错一方赔偿他的损失,这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最后说双方都有过错,互有过错。那就按照过错的程度各自来承担这种损失。按照过错的程度,来分担损失的。所以在认定无效的时候,尽管我们说不能按照合同里面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的主张来追究违约责任,这是肯定不行的。但是如果确实是比如说你欺诈胁迫损害了国家利益,一方当事人以这个主张无效,你损害了国家利益的,现在我这边有损失,你有过错,我没有过错,或者你的过错大,我的过错小,给我造成了多少损失,那么你或者全部承担,或者你承担一个什么样的比例。我可以请求你赔偿,我这个请求赔偿不是根据合同里面约定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请求赔偿,这是第二种处理后果。

  第三种处理后果,是叫做没收,罚没。这是个制裁措施了。这是指的要把双方基于无效合同而约定取得的财产,或者实际已经取得的财产,收缴国库,进行没收。这是一种极端的处理办法,生活当中要谨慎使用的。通常一般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才会适用到罚没的问题。比如说买卖淫秽光盘,买卖盗版光盘。那么这些光盘可能都会被没收的,包括你交易的支付的价款也会被没收。所以它是非常个别极端的情形,通常不会涉及到罚没。

  好,今天我们就讲到这儿,下一讲我们主要要讲关于合同履行当中的保权问题,也就是代为权和撤销权的问题,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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