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合同法》(四)如何写合同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2页



  第七个违约责任,一旦出现违约的情形,在价格上违约了,在数量上违约了,在质量上违约了等等。哪个方面,一旦出现了违约,如何承担责任?违约责任条款,这个最好能把它约定。因为你一旦约定好了以后,出现了纠纷的时候,出现了违约的时候,你就可以根据这个条款去主张对方的责任。

  第八个叫做争议解决的方法。如果双方因为履行合同出现了纠纷,出现了争议,怎么解决?这里讲的是什么呢?你是通过仲裁解决,还是通过诉讼解决,你双方可以选择。这是定合同的时候,我们国家合同法所规定的,这种示范性条款。通常来说,这些条款如果有比较清楚的明确的约定的话,第一,它会避免很多纠纷隐患。第二一旦出现纠纷的话,解决起来,司法机关,法院也好,或者仲裁机构也好,它会比较有针对性,会比较公平,会比较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下面我们就来介绍当这种条款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该怎么办?

  生活当中约定不明的这种情形,会很多。首先,是标的约定不明。标的不明的时候,从我们国家合同法规定来说,条款约定不明的时候,首先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达成一个补充条款。把它不明确的进行明确,把没有约定的进行约定。通过补充来解决,补充条款,跟你的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补充意见,那么应当根据合同的上下文条款,就是相关条款,或者是交易惯例来确定。这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这种条款的内容。这是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然后第62条还规定了。当根据61条的规则仍然不能确定它的内容的时候,也就是根据上下文条款进行逻辑解释,或者根据交易惯例还没法解释的时候,还没法确认的时候,那么它有一整套的处理规则。

  什么叫交易惯例?比如说你们现在有个合同。说买一万块表就是上海牌,现在没有约定是石英表还是电子表,确实没有约定的。结果对方就发了一批电子表,对方说我要的石英表,那怎么确定呢?你没有说清楚到底是什么表,但是卖方提供了证据。我们是长期客户,发的全是电子表,从来没有发石英表。我就可以证明,根据我们的交易惯例肯定是电子表,那就可以了。也许现在对方确实不想要电子表了,要石英表,可他没有明确提出来。那么根据你们的交易惯例,可以解释为卖方发货,他的标的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这是在标的约定不明的时候,首先有是根据上下文条款或者交易惯例(来判断)。

  如果根据这些还没有(确定)。比如说他第一次打交道,第一次定货没有什么交易惯例,那怎么确定?上下文条款也看不出来。这种情形只能根据双方的其他的一些,比如说相关证据来判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说卖方说,我根本就不生产石英表,我生产的全是机械表。那可能就根据他的解释(来判断)。所以像这个时候,你这个约定不明的时候,交易惯例也没法确定的时候,只能从双方履行合同当中,以及订约当中这种真实意思的表示这几种推定,哪个更符合实际情况,更符合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个是关于质量和数量约定不明时候的处理办法。质量如果没有约定。质量条款。那么如果这种产品是有国家标准的话,执行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的话,那么它就执行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如果连这些标准也都没有的话,那么它应当是按照这种符合合同目的,来解释它的标准。看看你交付的货物是不是符合质量标准。

  比如说,曾经有一个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合同里面约定好了,它的工程质量什么样,都有约定的。但是后来这个住户住进去以后,生病、流泪、头晕。后来一检查,我们都知道,是室内污染(所致)。甲醛苯氡胺严重超标,一监测。但是发展商说,这个合同里面没有写。而且比如当初国家,也没有规定室内污染什么样算超标。没有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所以他不同意说他违反合同的,因为没有约定,也没有这样的标准说我违反了。

  但是我们知道买房子是为了住。如果人都不能住,住进去都会生病。而且确实有医院的鉴定结论,就是因为(室内空气)污染导致的。我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没法进行居住。所以这个时候可以以这一条来(判断),你不符合合同目的。你这个质量标准,尽管合同里面没有写,是,它没有写清楚,没有约定的。他就可以根据这条来进行一个解释,来确定你所交付的标的物是不是符合质量标准。

  第三个是关于价款或者酬金约定不明。价格特别是这一款,这种约定不明的时候,如果是执行国家定价的或者政府指导价格的产品,这种合同的话,那就按照国家定价来确定它的价格,或者政府指导价。如果是执行市场价格的,那就可以按照这种产品的或者这种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来确定它的价格或者是报酬标准。比如说,代理合同约定了是有偿代理,肯定要支付代理费。但是没有约定具体的金额,通常是根据比如说你成交以后的比例。现在没有约定,但是肯定是有偿的,必须要支付佣金的,必须支付代理费的。那么就按照你这种代理行业比如说保险代理,还是货运代理,还是广告代理,还是其他的律师代理。它有通用行业标准,取一个平均值,来确定作为你这个价格的标准。如果你自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可以这样来处理的。

  第四个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前面我们举了例子,典型的就是履行约定期限不明。什么时候还款,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在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时候,权利人,合同的权利人,债权人随时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可以随时来履行义务,只是要给对方一个合理的期限。所以比如说,你借款,没有约定什么时候还款。那么过十天我找你还都没有问题,过两年找你还也没有问题。它没有期限,我随时可以找你还的。我得主张我的权利。当然我也得给你一个合理的期限,我总不能说上午找你还下午必须给我,或者明天必须给我。如果数额小的话,也许给你个三天期限。如果数额大,比如说给你十天半个月让你筹措那是可以的。合理期限,这个合理期限具体多少天?法律没法规定,因为它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情形,标的物情况来看,怎么样判断一个合理期限。它的前提已经赋予了权利人这么个权利,我随时可以主张我的权利,要求你履行。反过来义务人也随时来履行的。因为比如说为什么还有个义务人随时来履行,是个权利呢?如果我们约定好了什么时候交货,8月1号交货约定得很清楚的。结果你7月1号就把货送过来了,我现在还不需要。我也没有仓库存,我都没法接收的呀!你不能提前交货,但是如果你约定不明,没说什么时候交货,就这个意思。那我随时交过来,你都得接收得。如果你约定不明的时候,他可以随时履行。当然也有一个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像这种你(应该)正式通知对方,我们现在准备发货了,你准备接货。这是在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时候,它这个处理。

  第五个是履行地点方式约定不明确,履行的地点不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在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时候,如果是支付货币,给付货币。应当是在接收一方作为履行地。比如说上海向北京付款,现在义务是支付货币,付五十万货币。现在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在那个地方,谁接收,谁作为履行地。北京是接收一方,上海是支付一方,北京一方作为履行地,那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这五十万块钱汇到北京,汇到北京这个收款人的帐户上,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都是你上海这边要负责的。因为我这也是履行地,这是关于支付货币的。

  然后,涉及到不动产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这些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房屋买卖,那是最典型的。哪个地方交房不明确,没有关系。房子在什么地方,那个地方就是履行地。

  除了这两项以外的,是在履行义务一方作为履行地,谁履行义务,谁的一方就是履行地。比如说有一个合同里面,买卖双方,买卖柑橘大量地收购,算一个农副产品购销一样的。那么合同里面写的交货地点,写的是江边交货。后来交货的时候,需方在江的北边,供货方这个果农在江的南边。果农就说到这边来交货,那边就说你得把货送到我们这边交货,交到我们这边来,我们这边交货。两边都是江边你看到没有,它就约定不明。像这种约定不明的话,上下文条款也是看不出来,这是江南还是江北看不出来的。那就看交易惯例有没有。那么后来经过查证,像这种农副产品收购的话,通常地说都是到果农所在地。而果农的果场、果园、仓库正好都在江边上的。所以可以推定出双方所谓的江边交货,应当理解为是果农所在的江边,这是有这种交易惯例。但是如果当地没有这个交易惯例,谁履行义务,在履行一方所在地,现在交货是谁的义务?是果农,也就是供方履行义务。那就是供方所在地,而不是需方所在地的。就是这个意思,就是谁履行义务,他那一方作为履行地。

  第六项是关于履行费用约定不明,履行费用,不是价格,不是价款,是相关的费用。比如说咱们买商品房,商品房会发生一些费用,比如说契税、律师费,见证费,印花税,这些相关的税费的负担,费用的负担。如果你约定好了,谁负担;如果你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怎么办?像北京这种商品房买卖,契税费税,我们现在由买受人、由房主来承担。因为它合同写了,那怎么办呢。你约定清楚,那就你承担;如果没有约定清楚,这个费用承担,是由履行义务一方来承担。这是这么规定的。

  这些都是讲的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优先。这就是当合同当中在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的时候,法律所规定的一些解决规则。那么,这一讲我们就讲到这儿。下一讲我们主要涉及到像附条件的合同,善意取得的制度。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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