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合同法》(三)合同损失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2页

  比如说,举个例子,曾经有一个港商与北京一家公司磋商,准备在北京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的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它的生产它是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就是这个行业,最后要到专门的审批机构,也就是外经贸部门去进行审批。当初双方签订了意向书,签订意向书以后,就共同做准备,最后,双方签订正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但是呢,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并不是双方亲自盖章的时候它就生效的,不是的,它得等审批部门也就是外经贸部门,北京市外经委,要经过它的批准以后,它才能够生效的,就是你得报批一句话。当时外商提出来,这个项目报上去会不会得到批准的,中方说没问题,你放心,因为北京很缺这个产业的,我们这个投资规模也比较大,是新的一种设备,生产新的设备,技术也很新,而且我们也已经跟有关部门沟通过,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能批下来的,所以你放心,肯定能批。但是结果报上去以后,审批部门没给批下来,没有批准同意,因为说现在北京市同类的企业已经有十几家了,你这个属于重复建设,不能再上马了,批不下来。批不下来这个合同就不生效,成立了,成立了是双方当时你之间达成的合意,亲自盖章了,合同成立,最后没有批下来。

  没有批下来港方就说了,我们合同正式签订了,签订以后报批这个期间,因为你说了,肯定能批下来,我们信赖你,所以你看我现在已经从德国定了很多货,设备,这个企业所需要的设备。我进行了人员的培训,花了一百多万元港币培训人员,因为一旦批下来,我马上就得投产,就得进入。我做了很多前期的准备工作,有很多的损失,前期准备工作本来是正常做的,企业成立以后,它就摊进设立成本,那好处理的,现在问题是企业没法设立的,合同不能成立,不能有效的,不能生效的,它的损失怎么办,他就告中方。这个时候中方显然第一它不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第二它并没有提供一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它只是基于一种自信,他属于一种过失的,典型的过失,不是故意。所以我刚才讲到过,追究缔约过错责任这种过错既有故意的过错,也包括过失的过错在里面,这就是我们所讲的缔约过错责任合同法所规定的这样三种情形。

  下面探讨与这个有关的一个问题,就是所谓的悬赏广告的问题,悬赏广告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杜某到北京出差,坐出租汽车,结果呢,下车的时候,把一个重要的公文包遗忘在这个车上了,里面有现金不少,还有重要的文件,还有一些证照之类的东西。现在这个包谁拣了,不知道,也许司机,也许别的乘客上去以后拿走了,反正不清楚就是说。为了寻找这个公文包,那么他赶紧通过北京交通台,而且比如同时在北京晚报上打出一个寻物启示这样的。比如说叫做寻物启示这样的,本人与某年某日从什么地方坐一个什么车,遗失了一个重要的公文包,现在如有谁把它送还的话,本人愿意以5000元人民币酬谢,后来陈某正好拣到了这个公文包,他看到了这个寻物启示,上面留了联系电话,他就赶紧跟杜某联系。好,商量好了,你赶紧给我送到政法大学来,在哪个地方交接,在这个时候清点东西都在,没事表示感谢。陈某说你说了还得给五千块钱酬谢呢,这时候杜某反悔了,他说你拣的这个东西本来是我的,你本来应当还给我,我现在也没这么多钱,我不想给你钱了。陈某不干了,他说你不给我,我不给包给你,你给了我钱才把包给你的,有个这种情形。或者包已经给他了,包也拿不到了,那我就告你去,我就为了五千块钱就起诉你。

  这个时候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像这种发布这种悬赏广告,它也是一个法律行为的,它有法律效力的。它这个意思表示在里面,悬赏广告这是法律性质上学术上有些不同的看法,但是按照通说,它是一种单方行为的,单方行为一般不把它理解为一种叫做要约。当然有这种观点,认为是个要约的,就说悬赏广告,你发布这个广告以后,一旦相对人根据你这个悬赏广告所要求的事项我完成了,因为悬赏广告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寻物的,有的是有奖征集的。比如我们征集一个广告词,我们有评上了,我们给他多少钱,这也是可以的,还有其他一些悬赏广告,类型是各种各样的。现在你答应了这么一种条件,如果相对人做出了,满足了我的要求,我就付给相应的报酬,这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确实是你拣到东西确实应当还,你不还,那我们称之为不当得利,我现在知道你拣了我的东西,这东西是我的,我是所有权人,你应当还给我的。这里面其实它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你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你现在知道了失主,你确实有义务还给他,你不还给他,你就构成不当得利。失主,遗失的人就可以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你返还,这没有问题的,所以就这个法律关系而言,你应当返还给人家的。但是你发布了悬赏广告以后,它就形成了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它在这个广告发布人,悬赏广告人,与这个相对人之间又形成了另外一种法律关系的,因为你允诺了,如果我完成这么个事项,你得给我多少钱作为酬谢,正如我们讲的拾金不昧的思想并不相悖的,因为我替你拣到了,我避免了他的损失,我现在交给你了,你同意了,你做了一个允诺,你愿意给五千块钱酬谢的,这个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悬赏广告当中,我有权利主张你,给我这五千块钱。

  但是如果你把它作为一项合同,你发布广告是个要约,我把东西还给你,是个承诺,你帮我解决。比如说如果是个合同的话,那好,合同履行当中我们知道,它有个叫做同时履行抗辩,比如说我现在可以说你不给我钱,我就不给你东西,不给你包,这确实是不能的。你首先必须返还的,把这个包返还给人家的,他不给你钱你可以起诉他,法院会支持你的请求的。但是你不能以同时履行的作为抗辩,说你不给我钱我就不给你包,所以把它作为一项合同来理解的话,它有一些理论上的障碍。当然我说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寻证广告也是一个合同行为的,你发布广告就是个要约,那么任何一个不特定的人,只有他实施了,你广告当中所要求的这些行为,它就是一项承诺。这个时候双方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合同,当然从理论上分析到底是合同行为,还是非合同行为,关键在于你法律规定上对于这种悬赏广告的效力你是否认定,就是你做了这种允诺,你是不是就必须有约束力,你就必须兑现。

  我们在这方面立法是个空白的,现在根据我们民法典草案,那么已经写进了这种相关的条款。你如果做出了悬赏广告的话,它是有法律效力的,你应当兑现,你在悬赏广告当中所允诺的这种条件,而且呢,对于这个拾金不昧这些东西,拾得物返还,也做了规定的,我拣到东西,我拾得物我返还的话,我有权利主张报酬的,但是如果不主张那是我发扬风格,没有问题的。你可以自由处置的,但是为了主张报酬,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的。比如有的国家规定,按照拾得物价值的比例,支付给拾得人,明确这样规定的,反而鼓励人们拾得遗失物以后尽快找到失主尽快返回给他。所以这是关于悬赏广告的问题,从我们将来的立法趋势来看,是应当承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就是广告人在悬赏广告当中所允诺的这种条件应当兑现。

  好。今天的课我们就讲到这儿,下一讲我们主要讲在合同履行当中的一些规则,谢谢大家。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