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设定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许可的一种立法行为。
2、行政许可设定事项
行政许可设定事项是指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
确定在立法上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考|试/需要按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市场竞争优先,社会自律优先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优先的原则,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是公民、考|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