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辅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考点解析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我国为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实现民族的平等、团结和互助,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中国之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使进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通过行使自治权,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人民政府。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是以祖国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的。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对于散居少数民族,国家同时还采取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如对回民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的尊重和保护。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实现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国家允许民族区域的自治机关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又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可以变通,但是不能是原则性变通,尤其是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是: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它既有利于实现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了国家领土的完整和民族的平等、团结、合作,又能够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很好地结合起来。――如民族政策对于民族团结的作用。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它照顾到了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己民族和地区的特点来行使广泛的民族自治权。――尤其是语言文化。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少数民族聚居区通常比较贫穷和落后,各民族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但是也要注意对当地特色文化与经济的保护,不能以牺牲民族特色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发展;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事实证明,这些规定都很好地加速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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