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辅导:行政行为的分类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单方性。第二,强制性。第三,无偿性。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
  2、按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按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4、按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
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合法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
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内容合法、行政程序合法、行政形式
合法。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2、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者欺骗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撤销的情形: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4、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形: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形势重大变化;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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