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辅导:国家机构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利,执行国家只能建立起的各种国家机关,这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称为国家机构。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国家机构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形成。

二、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

1、法治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4、责任制原则;
5、精简和效率的原则。

三、国家机构的组成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根据 《宪法》规定: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3、国务院
(1)、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及相关规定:
 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2)、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群众性自治组织。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