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主要根据其规模和性质,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审批管理的制度。沿海省、自治区、经济特区及授权的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投资总额在3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国务院授权的内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审批投资总额在1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沿海省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审批投资总额在1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内地省份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审批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审批自行安排的投资总额在1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
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根据其所属行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其从事的行业不明确或所跨行业较多的,根据主要业务范围报请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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