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含中文、外文本及附件)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5)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9)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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