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程序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由税务机关、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或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
  (4)《登记证》和《工作证》;
  (5)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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