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之企业名称登记的一般程序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企业名称登记的一般程序是相对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而言的,是指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一个法定登记事项,通过企业提出的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来实现的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必须经特殊程序预先核准名称的以外,企业均可以通过一般程序进行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拟设立企业的名称或拟变更使用的企业名称,并填写《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或《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连同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有关材料一起报送登记主管机关。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并颁发或换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登记同时完成。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与企业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确定的设立登记主管机关不一致的,企业应按特殊程序先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核准后再向企业设立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如其新的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超出了其登记主管机关的名称核准权限时,应由其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并经初步审查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有核准权的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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