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之我国合伙企业有哪几种组织形式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由于历史和体制方面的原因,我国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总起来说,以个人合伙居多,但也夹杂不少其他类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个人合伙企业。即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这在我国合伙企业数量中占多数。个人合伙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名称,有字号,有固定经营场所,形成企业,进行企业登记的合伙。二是无名称字号,无固定经营场所,也不需进行企业登记的合伙。
  个人合伙企业以家族式经营最为典型,如亲朋好友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共同投资,设立企业,合伙经营。这类合伙企业往往具有过渡性,很多企业在发展初期因资金等条件的局限,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以寻求发展,而当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合伙人有了一定积蓄之后,便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各自开办独资企业。
  二、法人合伙。即法人企业与法人企业之间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组成的合伙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考试/我们将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包括合伙在内统称为企业横向经济联合或联营,民法通则及有关法规对于联营的性质、内容等也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企业联营通常包括三种形式,一是紧密型,即组成新的法人企业式的联营;二是松散式联营,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式联营,这种联营仅靠合同维系;三是半紧密型联营,即我们所指的法人合伙。由于其特点与合伙相同,也被称为合伙型联营。
  近几年在企业联营基础上发展起来不少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一般都由一个核心企业和1至3个层次的企业或企业群(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企业)组成。核心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与紧密层企业的关系是:由核心企业全额投资、控股;核心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的关系主要是由核心企业参股或与之建立比较密切的生产业务往来;核心企业与松散层企业的关系主要是单纯的业务往来。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松散层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而就整个集团的组织管理关系而言,则具有较强的合伙特点。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由一个以上的中国企业与一个以上的外国或港澳台企业合作投资设立并共同经营的企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型中外合作企业;另一类是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考试/非法人型中外合作企业,实质上带有较多的合伙企业特性。由于我国对包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内的“三资企业”实行有别于国内其他企业的管理方式与体制,适用专门法律,因而在实际运作中,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使是非法人企业一般也以企业法人进行登记。
  四、合伙性的中介服务组织。即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诊所,以及资产评估师、建筑设计师事务所等。这类组织在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方面与其他中介服务组织相同,只是在组织形式上采取了以合伙的方式。
  此外,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还存在一些名为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实为个人合伙的合伙组织。即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为回避无限责任或其他风险而以集体企业或股份合作企业的名义登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在80年代中期合伙企业发展不够充分,有关管理部门为便于归类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允许个人合伙按集体企业登记;二是有些个人投资人害怕政策变化带来不良后果或享受公有制企业的某些政策,如征地、贷款、税收等。随着党和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实施,企业间公平竞争地位的确立,这类合伙组织将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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