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综合法律知识考点5.7:贪污贿赂罪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第七节 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贪利性职务犯罪,相关的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犯罪和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的贿赂及相关犯罪的概称。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
  第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第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私分国有财产等行为。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故意的心理态度。
  第四,本罪的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
  三、贪污贿赂罪的内容
  (一)贪污罪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对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四)密切人关系受贿罪
  密切人关系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五)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但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七)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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