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综合法律知识考点4.5:行政诉讼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由被告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保全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主动收集证据,这些情况主要有: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证据保全,是指证据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加以确定的措施。保全措施,既可以由诉讼参加人主动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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