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综合法律知识考点4.4:行政诉讼参加人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基本特征
  (1)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3)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4)行政诉讼当事人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
  二、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
  (1)公民。
  (2)法人。
  (3)其他组织。
  (二)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原行政机关。
  (三)原告、被告资格的转移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资格的转移发生在具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被撤销时。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权被消灭而不复存在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三、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具备的条件
  (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
  (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二)第三人的分类
  (1)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
  (2)其权益被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
  (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其权益的人。
  (5)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6)与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四、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就是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这种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设定而产生,它不以任何人包括被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指定代理人
  即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三)委托代理人
  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就是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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