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辅导:第二章(4)1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第四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内容有: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法平等。

  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实践中也有这样的问题,某医科大学规定凡吸烟的人学校不予录取,虽然这不是法律,但是这种规定将公民分为吸烟的人和不吸烟的人,涉及国外宪法中的可疑性分类,这种分类是否合适?事实上这种分类剥夺了部分吸烟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国外关于平等权的诉讼很多,涉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如用人、用工若提出可疑性分类,这种可疑性分类就可能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政治权利概念与范围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二)政治权利的保障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提供了政治基础;我国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等为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注重政治权利实现的物质保障,如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三)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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