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刑罚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的人或者单位所适用的国家强制措施。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包括: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刑罚裁量
(一)刑罚裁量的原则
(二)刑罚裁量的情节
(三)刑罚裁量制度
1、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之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罪犯。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例题.构成普通累犯的条件包括( )。
A.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B.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C.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5年之内再犯新罪
D.连续不断的同种犯罪
答案 ABC
2、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首构成条件包括:
(1)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 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3) 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3、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
(3)合并原则
2、数罪并罚的适用
(1)判决宣告前的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罪,是指发生在判决宣告前,并在判决宣告以后被发现的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在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4、缓刑
1、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时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对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 缓刑考验期
3、撤消缓刑的条件
掌握《刑法》重点法条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七条
三、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一)减刑的概念和适用
1、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 、适用减刑的条件。
3 、减刑的限度。
4 、适用减刑的程序。。
3 .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二)假释的概念和适用的条件
1、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2 、假释的适用条件。
3 、假释考验期。
4 、假释的撤消条件。
5 、假释的程序。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例题:我国《刑法》规定不得假释的对象的范围是( )。
A.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累犯或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累犯或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答案A
(三)追诉时效的概念和期限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掌握《刑法》重点法条第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条
考题: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因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 )。(2006年)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答案:B
(四)赦免
赦免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免除其罪形的一种法律制度。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