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综合法律知识复习指导:起诉和审判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以下是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指导之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审判: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和特征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1)必须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5)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依照法定程序起诉。

  (7)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二、起诉的期限

  根据1999年司法解释,在把握起诉期限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三项特殊规则: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此限制。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此规定。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案件审判的特点

  行政案件的审理,从审理前的准备到作出裁判,均有其自身的特色:

  (一)行政诉讼程序较一般诉讼程序严格。

  (1)合议制。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撤诉实行比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撤诉更为严格的控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原告在诉讼中无论是主动撤诉,还是在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同意撤诉,或者是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均须经人民法院裁定。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时限较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时限为短。

  (1)起诉时限。一般情况,行政诉讼是3个月;而民事诉讼是2年。

  (2)一审时限。行政诉讼是3个月;而民事诉讼是6个月。

  (3)二审时限。行政诉讼是2个月;而民事诉讼是3个月。

  (三)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决定是否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具有该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一,被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与此相关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与民事审判不同。

  第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二,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除依据法律、法规外,还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三,参照规章。

  (五)行政案件的审理内容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色。

  (六)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不同于民事诉讼。

  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1999年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判决维持。这是肯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之所以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为此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项条件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能判决维持。

  (2)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以下任一原因,人民法院可作出驳回判决: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或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3)判决确认。这种判决又可分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第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第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这是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决。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第一,主要证据不足,即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

  第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适用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三,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四,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撤销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凡属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可以将两部分分割开来的,对违法的部分撤销,对合法的部分予以维持。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的裁决自然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相对人有应予处罚的行为而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给予处罚。

  (5)判决变更。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但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6)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因违法被撤销,但有时具体问题并没有解决,需要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例外。

  (7)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第一,符合法定的许可申请条件,而行政机关拒绝核发或不予答复的;

  第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第三,被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在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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