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行政许可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以下是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指导之行政许可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就是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群众。

  4.救济原则。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诉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阻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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