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答辩与反诉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以下是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之答辩与反诉:

  1、答辩的概念及性质

  答辩,是指被起诉的当事人,即被告,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为维护其自身的利益而提出对答、辩驳,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2、答辩的方式与程序

  第一, 答辩的方式

  答辩的方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第二, 答辩的程序

  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答辩状

  3、反诉的概念和特征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其为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其特点为:

  第一, 反诉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及双重性

  第二, 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

  第三, 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

  第四,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

  05真题:下列属于反诉的情形有( )。

  A.甲起诉要求乙交付购销合同标的物,乙请求法院确认购销合同元效

  B.张某起诉要求被告王某交纳房租,被告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因房屋失修而造成的损失

  C.甲依据借款合同起诉乙应偿还借款,被告乙提出借款合同系甲伪造

  D.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质权 答案:ABD

  4、反诉的条件与反诉的程序

  反诉具备的条件:

  第一, 反诉必须在本诉的程序中提出,如果本诉的诉讼程序已终结,被告就应当另行起诉

  第二, 反诉必须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

  第三,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是一审程序

  第四, 反诉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 反诉应当与本诉有牵连

  反诉的程序:

  反诉的提起通常是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起反诉应当在被告答辩期间到法庭审理结束之前。反诉应当向法院交纳反诉的诉讼费用。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