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诉的特征: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属于国家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并正确适用法律加以惩罚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第二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依靠群众原则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6、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8、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9、审判公开原则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11、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1、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3、公安机关
二、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自诉人
(2)被害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辩护人
(2)证人
(3)鉴定人
第四节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一、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二)、管辖种类
1、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区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考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区域的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 )的人民法院管辖。(2006年)
A.最初受理
B.主要犯罪地
C.被告人居住地
D.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答案:A
3、指定管辖
4、专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