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辅导:法律制定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律制定的原则:(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等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二)科学性原则: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三)民主性原则: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法律制定的程序,即立法程序,我国最高权利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

  法律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法律的空间效力一般说来,在一个主权国家,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它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底土,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在刑法中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