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辅导:金融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金融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③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票据诈骗罪: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4)信用证诈骗罪: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③骗取信用证的;④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5)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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