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联系与区别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特别行政区与其他省级行政区一样,都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在我国,虽然省、直辖市享有一定的自主权,自治区还享有自治权,但是都不能与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相比。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某些自治权,如货币发行权、财政独立权、司法终审权等,甚至超过了联邦国家中的组成单位。

  第二,中央的干预程度不同。除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负责外,其他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自己负责管理,自行制定政策。而其他行政区则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三,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不同。除了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文规定的极少数内地的法律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外,特别行政区有权创制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其他行政区除了对属于地方性事务和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外,不得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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