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法辅导:中国物权法总则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范畴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物权法所涉及的范畴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动态经济关系和交易安全的保障。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绝对原则;
3、物权特定原则;
4、区分原则;
5、物权公示原则;

(三)物权变动制度
1、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基本原则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一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2、不动产物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程序
第一,统一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原则设想
第二,不动产登记的管辖。
第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
第四,不动产登记的审查。
第五,不动产登记的收费。
(3)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4)特殊的登记程序
第一,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预告登记
(5)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3、动产交付
物权法在动产物权的变动方式上采用了交付的方式,在具体的设计上分别情况采用了交付要件主义和交付对抗主义。
(1)交付要件主义
(2)交付对抗主义
(3)交付的特殊形态
第一,简易交付
第二,指示交付
第三,占有改定

4、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具体类型
第一,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
第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
第三,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适用的规则

(四)物权的保护

1、物权保护的基本含义
所谓物权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回复物权的完满状态,或者说是使物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回复至完满状态。

2、物权保护的方式和途径
第一,物权保护的方式
第二,物权保护的途径

3、物权请求权
第一,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返还请求权
第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第四,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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